《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中國雇員的管理規定》(1996年5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以下簡稱《規定》)于1996年6月15日實施。根據《北京市實施<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若干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及有關工作要求,將對該《規定》進行立法后評估,重點評估其合法性、科學性、執行性、實效性?,F面向社會公開征集對《規定》內容和實施情況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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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中國雇員的管理規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2022年11月11日